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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房的子女请注意明年起,新规下统统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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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镇化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与农村脱轨,据人口资料整理统计,年城镇和农村家庭户数分别为2.8亿户、1.7亿户,预计年总户数会达到4.9亿户,农村和城镇家庭数量同步上升,加上近几年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农村家庭的宅基地和老房子继承是很多子女都要面对的问题,随着耗时四年撰写的民法典在年1月1日即将实行,预示着农村房子和宅基地迎来新变化。

农村子女实行“一宅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一宅一户”是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达不到分户条件时,只能一直跟父母一块居住,父母老去之后再继承过户。

不过,随着年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不少农村家庭都生下了二胎,待孩子成家立业后,分户也就在所难免了,在达到分户条件后,就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可以分得的宅基地进行建房。

城镇子女继承农村房子实行“地房一体”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能进行私有化交易,只有使用权,而对房子则有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房产保持统一,简而言之就是宅基地和房子捆绑一起。

简而言之,城镇子女继承农村的房子后,可以用于自住或出租,不能转卖交易,并且,若户主想要长期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需保证房屋不倒塌,每年修修补补少不了。

特定条件下,宅基地或住宅可以“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本身是农民的居住福利保障,旨在解决农民的居住、生活问题,在获取、使用、转让的规定中,需围绕解决农民居住为原则展开,一般情况下,“转让”宅基地或住宅使用权,需要符合4个条件:

1、转让人至少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宅;

2、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同村);

3、受让人没有住宅或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由此可见,宅基地政策并非一概而论,对于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可以享受集体分配,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自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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