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武泽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徐锡南向媒体记者介绍了全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情况。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先智出席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后,全州两级法院迅速行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奋力攻坚克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截至年6月30日,全州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件,审结件,涉黑恶案件审结率97.3%,位列全省第二,初步完成了扫黑除恶“案件清结”等重点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州法院始终坚持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成立了由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指挥长的“六清”行动攻坚指挥部,严格按照“六清行动”工作要求,将涉黑恶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全州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指挥和高位推动全州法院专项斗争工作。认真执行省委“一个带头、七个亲自”的工作要求,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全州法院“一把手”工程,与脱贫攻坚、审判执行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团队,有计划有部署开展涉黑恶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州法院党组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和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工作,制定《全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等文件,对全州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各个环节、步骤、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全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推进。
二是强化案件办理,维护社会稳定。全州法院始终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及“两高两部”关于审理涉黑恶案件的系列指导文件,对涉黑恶案件快审严判,依法、准确、及时、有力惩处涉黑恶势力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州法院审结的涉黑恶犯罪案件中,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处以5年以上重刑的有人,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气焰,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全州法院积极克服疫情防控影响,在州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开展提审、提押、还押及收监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正常开展提审、提押、还押及收监工作,做到疫情防控与涉黑恶案件审理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双促进”。
三是科学盘点调度,强化督办指导。严格执行“周盘点、月调度”制度,明确专人对于未审结的涉黑恶案件逐案梳理、逐案排期、逐案督办,明确涉黑恶案件审理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做到台账清、责任明。对于全国扫黑办及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涉黑案件,黔东南州法院均成立案件专班,明确专人对案件进行督导;对于各基层法院立案受理的其他涉黑恶案件,州法院扫黑办进行全覆盖挂牌督办。
四是强化线索办理,参与综合治理。全州法院始终坚持聚焦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面下真功夫、细功夫。严格按照“线索清仓”要求,通过排查、转办收到的条案件线索,全部办结答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审判职能及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剖析社会治理的新隐患、新矛盾、新特点,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建议。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拓展审判效果,向相关行业及单位提出司法建议77条,相关单位反馈整改62条。同时,强化强制措施的运用,准确把握“黑财”认定标准,用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和成果,依托执行攻坚平台,有效利用网络查控、悬赏执行等方法,加大涉黑恶案件财产性的执行力度,截至6月30日,共执行到位金额.17万元。
五是强化经验总结,助力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州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了黔东南州法院扫黑除恶“七字诀”工作方法,得到了省法院韩德洋院长以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全州法院以“念好七字诀,打好攻坚战”为抓手,依法严惩涉黑恶犯罪及其保护伞案件,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有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次新闻发布会还回答了参会媒体记者提出的问题,并通报了全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八件。
黔东南州法院通报的八件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件一镇远县边勇等18人涉黑案边勇案由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0月1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边勇、边兴平等人自年以来多次在镇远县、岑巩县等地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一定势力,形成了敢打敢杀的恶名。从年开始,被告人边勇作为主要纠集者,纠集杨文等人在镇远县青溪镇实施了多起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年10月以后,被告人边勇的组织继续发展,其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一定的组织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边勇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在镇远县青溪镇、羊坪镇及岑巩县等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其组织的“保护伞”,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庇护和纵容,致使当地安全感下降,被害人不敢报案,当地群众不敢举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岑巩县、镇远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边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七名被告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黎平县杨尚武等20人涉黑案杨尚武案由凯里市法院一审,年4月9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杨尚武通过开设赌场,采取授权管理、发放钱财等方式,笼络其他被告人作为组织成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杨尚武的组织、领导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贪污、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黄”、“赌”行业长期逃避查禁,在林木交易行业中插手地方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黎平县周边及罗里乡区域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杨尚武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九名被告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麻江县陈长战等14人涉黑案陈长战案由麻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年6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陈长战等人自年以来,多次在麻江县城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势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组织不断壮大。在陈长战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抢劫、敲诈勒索、发放高利贷、酒吧推销啤酒、替人摆平事端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麻江县城等地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放贷、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麻江县城及周边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强行安排组织成员到酒吧“上班”、收取保护费、推销啤酒、强行打折、签单、免单、滋事等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相关区域和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该区域生活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从而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陈长战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从江县吴朝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吴朝锋案由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年4月14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吴朝锋、张台文纠集他人,非法垄断从江县下江镇市场,多次采取追逐、拦截、恐吓等手段驱赶到下江镇市场的销售猪仔的省内、省外商贩,并强行收取“保护费”,逐步形成以吴朝锋、张台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朝锋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其余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五施秉县潘复生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潘复生案由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潘复生、吴昌付等人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施秉县、镇远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除恶势力集团犯罪以外,被告人潘复生还与被告人陈继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潘复生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卖淫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六施秉县张洪清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张洪清案由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认定张洪清等人利用家族势力,在双井镇铜鼓村一带,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抗基层组织,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被告人张洪清在被告人刘跃英等人哄抢救济粮后推波助澜,以假借村主任张某智发放救济粮不公为由进行煽动,与被告人张坚、潘穗发等人一起,积极实施了抬车堵路、扰乱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双井镇政府、非法罢免张开智村主任职务、擅自组织清查村集体账目和越级上访,并强迫村民张老江家杀猪供上访人员食用(即扫寨子)的犯罪行为,强占村卫生室,殴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洪清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
七岑巩县吴洪钧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吴洪钧案由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年12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吴洪钧、吴开国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被告人吴洪钧、吴开国为首,在岑巩县天马镇小屯村玉头冲组借以山林土地存在纠纷为名,纠集多人,多次采取聚众围堵、开车封堵、挖路阻拦施工场所出入通道等非法手段,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此向漆树湾砂石场负责人、众力爆破公司民爆仓库负责人索要所谓的土地租金,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吴洪钧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八许毅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许毅案由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年4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许毅从监狱刑满释放后,向他人转手发廊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许毅多次指挥罗问锡、唐继平等人对易某某、陈某、杨某林、刘某珍等的发廊进行滋扰,并多次组织或实施打架斗殴、故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许毅等人在雷山县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许毅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元、罚金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五名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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