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科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参保时间为年9月1日至年2月28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
根据近日印发的《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新变动,新政策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参保人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元降低到50元,年度封顶线由元/人调整为元/人。
门诊慢性病——21种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范围为与21种疾病有关的门诊药费、门诊检查费、门诊治疗费。签约管理的慢性病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住院统筹
住院补偿政策——按照国家医改分级诊疗政策的要求,拉开了不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市内住院起付线元/人,转市外住院起付线元/人。
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指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证件,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
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市、旗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降低元;医联体(医共体)内,医院医院,医院取消住院起付线;年起付线累计达到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人发生无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需要个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为50%。
新方案实施后,目录内进口、合资医用硬材料纳入可报费用的报销比例调整为50%,国产报销比例调整为70%,实行限价管理,目录外的不予报销。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通过大病补偿政策进行再次补偿,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执行《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下列新增医疗费用
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项目负担,因非病理原因终止妊娠的、保胎、不孕不育、试管婴儿以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各种非功能性生理缺陷治疗如重睑术、屈光不正等,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健康体检、养生项目,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所发生的;
(五)因犯罪、酗酒(含酒驾)、吸毒、自杀、自残、斗殴、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六)境外就医的;
(七)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非疾病理疗住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等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志利陶林/文
杨岚凯/制图
本期编辑史玮校对杨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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